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522民初519号之三
原告:安徽亚龙母婴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褒禅山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QDX1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53号曙光大厦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88749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亚龙母婴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安徽亚龙母婴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亚龙母婴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亚龙母婴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亚龙母婴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