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泰金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辖78号
原告: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8号20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苏鸿翔,总经理。
被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云际道26号。
法定代表人:王蔚,总经理。
被告:天津海泰金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西侧海港创业园内4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林。
原告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源电力公司)与被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电力公司)、天津海泰金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金港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腾源电力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三源电力公司、海泰金港公司支付劳务报酬4681970.14元,逾期利息580403.96元,合计5262374.10元;2、三源电力公司、海泰金港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7日,腾源电力公司与三源电力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三源电力公司承包的“海泰临港住宅项目红号站及附属工程”劳务部分由腾源电力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腾源电力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任务,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截止目前,三源电力公司、海泰金港公司拖欠部分劳务报酬,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三源电力公司、海泰金港公司应支付拖欠劳务报酬和逾期利息。
三源电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源电力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南开区云际道,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三源电力公司的已从注册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八纬路125号搬至天津市南开区云际道数年。海泰金港公司注册地及办公地均不坐落河东区,本案所涉合同施工地亦非河东区。故本案三源电力公司、海泰金港公司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作出(2018)津0102民初1859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后腾源电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8)津02民辖终185号民事裁定,维持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2民初1859号民事裁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为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报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函告本院协商解决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此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还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腾源电力公司与三源电力公司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予以维持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审判员  孙诗怡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师泽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