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3851号
原告:北京金岳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中国铁建广场4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67345468X。
法定代表人:王红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平,)
被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大王庄八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303870834。
法定代表人:王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2798586Q。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男。
原告北京金岳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岳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岳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金岳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树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