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6267号
原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王庄八纬路**。
法定代表人:王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蕊,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升,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永,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7.5元,保全费507元,由原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