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6249号
原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王庄八纬路**。
法定代表人:王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蕊,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升,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永,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许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