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03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锦。
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曾乾发。
本院在执行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通江县支行营业部账号7152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941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