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03执3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锦。
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曾乾发。
本院在执行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名下车牌号为川Y4XX**的金杯牌轻型封闭货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 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起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