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03执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锦。
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曾乾发。
本院在执行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通江县支行营业部账号7152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5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