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03执3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锦,理事长。
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曾乾发,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14864元、保全费5000元、货款193236元,尚有货款92493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查封了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名下车牌号为川Y4XX**的“金杯”牌轻型封闭货车,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