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执异3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茅河乡万山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8036991939923。
法定代表人:刘浩,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学雄,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鏖,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37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烟溪乡苏家坪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92157759443X1。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异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国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明芬
审判员 李为民
审判员 杨文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应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