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龙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7民初5151号
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邹容路。
法定代表人:龙方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原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龙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皮天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龙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龙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曹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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