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恒川流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02民初1914号
原告:*阳恒川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邹容路141-155号邹容广场A幢平街九层。
法定代表人:龙方泽。
原告*阳恒川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阳恒川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恒川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原告*阳恒川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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