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龙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8民初09683号
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41-155号邹容广场A幢平街九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龙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5幢12-7号。
法定代表人皮天久,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世界之窗公司)诉被告重庆龙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26日签订《装饰工程竞标保证金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重庆市合川区花滩国际滨江商业区。本院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因本案项目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花滩国际滨江商业区,原告应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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