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7094号
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为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邹容路141-155号邹容广场A幢平街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77025M。
法定代表人:龙方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守兵,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3栋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3697398E。
法定代表人:李世六,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为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为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为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为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6.48元,已减半收取1458.24元,由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为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元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