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16037号
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41-155号邹容广场A栋平街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77025M。
法定代表人:龙方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守兵,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3栋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3697398E。
法定代表人:李世六,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之窗公司)诉被告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工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世界之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40823.68元、提前竣工奖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合计130823.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北大资源财富森林能工科技办公总部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期及其提前竣工奖励和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并提前40天完成了该工程,于2019年3月25日将该工程交付被告使用。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6月29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但被告拖欠工程尾款40823.68元未付。原告施工提前40天竣工,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提前竣工奖励40000元,被告亦未履行。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北大资源财富森林13栋的北大资源财富森林能工科技办公总部装修。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即北大资源财富森林位于渝北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朱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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