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2财保13号
申请人: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邹容广场**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77025M。
法定代表人:龙方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法定代表人:董志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06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158.8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01月19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158.8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51元,已由申请人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文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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