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稳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9300号 原告深圳市稳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稳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