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9300号
原告深圳市稳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稳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