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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30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8月18日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红湾新村明金海固戍工业园E栋3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6459号、(2019)粤03民终20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775.48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0775.48元,本院依法受理。 经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819.06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21608.06元(***履行金832.58元),用于支付执行费211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6459号、(2019)粤03民终205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21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6459号、(2019)粤03民终205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