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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2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红湾新村明金海固戍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烜如,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凯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0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凯路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096元,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凯路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路公司应否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096元。 ***主**路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096元,但凯路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因为***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凯路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