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2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红湾新村明金海固戍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烜如,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凯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0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凯路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096元,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凯路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路公司应否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096元。
***主**路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096元,但凯路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因为***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凯路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