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23394号 上诉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红湾新村明金海固戍工业园E栋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万***(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宜章县。 上诉人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6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凯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6459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宝安法院审理本诉原告***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凯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凯路公司于2018年8月12日向***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立即返还凯路公司多发放的工资222010.96元及年终奖17058.35元。原审法院以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对其起诉依法不予受理。凯路公司认为,涉案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8]218、292号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且凯路公司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未超过法定期限。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系法定前置程序。当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8】218、292号仲裁裁决系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凯路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签收该仲裁裁决书,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8年8月6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有据,并不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