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兰店区友谊某某护栏加工点、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14执1681号
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区友谊**护栏加工点,住所地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孛兰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210282MAOUW6LB9T。
经营者:丛君,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狮营街道西沟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12777298301X。
法定代表人:姜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区友谊**护栏加工点与被执行人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区友谊**护栏加工点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积金、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以及人民银行开户情况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经查询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无法查找下落,暂时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丛君,其对本院查询的以上信息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于2020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车辆已经被查封,暂时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