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428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翔、魏娜,均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姜德军。
被执行人崔久义,男,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唐晓梅,女,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姜德军,男,195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久义、唐晓梅、姜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辽0202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姜德军、唐晓梅、崔久义、**银行账户存款合计人民币35883.16元,支付申请人。扣除申请人垫付的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41元,实际执行回款人民币35442.16元;依法裁定拍卖本案案涉抵押不动产即登记于被执行人崔久义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住宅一处(建筑面积514.29平方米,产权证号201702017783),经阿里巴巴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其间,我院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6月22日、8月2日、2022年4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久义、唐晓梅、姜德军、**名下的工商登记税务信息、银行存款及证券保险信息、房产情况和车辆信息,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久义、唐晓梅、姜德军、**名下工商登记、银行理财及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以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
审 判 员 梁超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 军
书 记 员 曲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