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与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佳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8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康宁街25号。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佳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英武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佳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12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79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已履行2577981.0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闫 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