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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2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与***、***、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搅拌机设备,已限制被执行人***、***、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长  于 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