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2508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55年6月1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