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晶和科技有限公司

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85号
原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98159N。
法定代表人:王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意春,系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10520061。
委托代理人:唐书熙,系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29925。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唐勇,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3,155元。
审 判 长  曾 群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