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6民初7118号
原告:江苏钛科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曾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辉,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剑,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钛科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江苏钛科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钛科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江苏钛科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浩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张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