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0885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市场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595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0906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受理后,我院向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5458.76元。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瑜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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