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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与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10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黑龙滩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13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姚 兰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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