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民初173号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一街道374组。
法定发表人:徐文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宽,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王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四日
书记员 张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