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仙人咀街道办事处西老爷庙村/div>
法定代表人:孟宪娥,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辽0323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和车辆相关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岫岩满族自治县仙人咀街道办事处西老爷庙村的土地和房屋。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理土地和房屋,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信用实施惩戒。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其信用进行惩戒,因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理查封的土地和房屋,故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辽0323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