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盛玉工艺装饰有限公司

长春市某某工艺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保568号 申请人:长春市**工艺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长春市**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吉0502执保568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74,750.00元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74,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10月2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