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保568号
申请人:长春市**工艺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长春市**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吉0502执保568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74,750.00元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74,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10月2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