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202民初588号
原告:沈阳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铁岭市忠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一委煤炭市场正门北起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305元,由原告沈阳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放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