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4民初3740号
原告:鞍山龙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史洪波职务:总经理。
第一被告:沈阳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地,地址:鞍山市铁**繁荣街**/div>
负责人:张兵职务:总经理。
第二被告:沈阳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薛长德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龙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沈阳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龙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92元,减半收取1329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盈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