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104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百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百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