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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7027号 申请执行人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97号1-2层A4398室。 被执行人上海嘉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88弄29号203室。 本院在执行上***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22)沪0114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嘉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限令其按时缴纳案款4991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648元,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登记机关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并明确若其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院又不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广告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唐 震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