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11049号
原告:安徽天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座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WQ6XA。
法定代表人:员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东,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龙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65568B。
法定代表人:程中。
被告:***,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阶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龙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天阶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兵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志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