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鞍山市千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鞍民一终字第22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鞍山市千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鞍山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住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鞍山市千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鞍西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鞍山市千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市千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千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鞍山市千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鞍山市千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迪
代理审判员张彤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