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1334号
原告:***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开发区科研路2号自编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福(中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KAWANISHIYASUYUKI(***之)。
原告***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福(中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