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福(中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志明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福(中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民初2435号 原告:河南志明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5号名门国际小区2号楼25层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福(中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KISHIDAAKIHIKO(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志明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福(中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志明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河南志明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仕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