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保11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誉添。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吉0502民初625号民事裁定“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113,380.00元银行存款。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沿江路XXX幢XXXX号、建筑面积69.30平方米、丘(地)号为XXXXXX/XXXXXX号、房产证号为吉房权证通字第SXXXXXX号的房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8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548.2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4月2日至2023年4月2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于慧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