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民申6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诉讼代理人:罗小倩,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誉添,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0)吉050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2年1月19日以“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  兴  彦
审判员     杨海山
审判员      修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小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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