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02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双联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双联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502执6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