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民终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誉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潇潇,吉林卓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0)吉050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2.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范立华
审判员 李尧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