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02财保15号
申请人: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添,总经理。
申请人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00元,并已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