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保33号
申请人:通化市简美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通化市简美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吉0502民初25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通化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1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