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9113号
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荣新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6层。
法定代表人:黄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敏,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媛,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曾 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侯丽雅
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