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2691号
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
法定代表人:荣新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该公司员工,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负责人:安聪慧,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安聪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分公司、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表示不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修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