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3513号
原告:上海思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O区2073室(上海崇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82049421D。
法定代表人:荣新节。
委托代理人:吴迪,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强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清湖路尚美中心大厦18层1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D459Q。
法定代表人:曾涛。
原告上海思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强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思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合同款66867.8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上述合同款的利息5015元(注: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强时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2019年12月31号原被告签订的《软件开发人力外包服务合同》第8.2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同意提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原被告签订的《软件开发人力外包服务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同意提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南山区,且本案争议实际联系地点亦与深圳市南山区无关,故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被告深圳强时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清湖路尚美中心大厦18层1807号,属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深圳强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强时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逯 晓 枫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巫 小 露
书记员 邬真桢(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