椿本链条(上海)有限公司

椿本链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利控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执2925号 申请执行人:椿本链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88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中村一智(NAKAMURAKAZUTOMO)。 被执行人:上海利控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853室。 法定代表人:**。 椿本链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利控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4民初685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6084068.47日元及相应利息。因义务人上海利控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椿本链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3月0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6,153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利控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获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裁定受理***对上海利控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执行措施依法停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14执2925号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毛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